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
本报记者走近基层一线代表委员,倾听他们深耕领域、为民履职的故事,感受他们扎根大地、为民发声的初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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